刚入职两小时就猝死,这事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3-02 10:48:24 浏览次数:578
案情: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分析:1、试工阶段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试用期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以上情形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基础为存在劳动关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男子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时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正常情况下来说,该公司未缴纳社保,应当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此案可能是该男子的工伤保险仍在上一家入职公司购买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因此由社保部门支付工亡待遇。且本案经调解,最后达成合意由社保支付约90万,公司补偿5万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随着猝死越来越年轻化,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亚健康的生活方式。生命可重于泰山,生命也可比纸薄,强健的体魄才是我们享受生活的基础。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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