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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规渠道借款,防止被“阴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6 17:16:56 浏览次数:563

案例:小王因资金需要通过朋友向“k姐”借款,“k姐”同意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为25万元,利息为24%/年,每月按时还款,并用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借款合同的出借方为小李。后因小王未按时还款,小李将小王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小王否认其向小李借款的事实,称其系向“k姐”借款;其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也为18万,并非25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5%,故而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及利息18.5%/年主张还款。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小李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款凭证确认小王的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利息为24%/年,判决小王偿还借款25万元,按照24%/年支付利息。

为何会发生小王主张其实际收到借款的金额与借款合同载明、转款凭证转款的金额不一致呢?根据小王的陈述,其与“k姐”在沟通中确认,对于小王此次的借款,“k姐”收取3万元的手续费,在小王收到小李转入的25万元借款后,“k姐”先转走了3万元,后通过ATM机取走了2万元,又分四次每次转5000元陆续转走2万元,小王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即为18万元,但小王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系向“k姐”借款,以及对于小王收到借款后“k姐”的一系列转款操作实际发生。而根据小李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款凭证,证明其确向小王借款25万元。因此,小王的主张实际借款金额18万元证据不足。

何为小王口中的“k姐”呢?“k姐”一般指助贷平台、网络贷款平台,并不需要贷款人的征信记录,仅需姓名、手机号、身份信息一些基础的信息即可进行贷款的平台,但往往通过该类平台进行贷款需缴纳高额的手续费,并存在无法还款、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合同借款金额差异较大的情况。而在上述小王的案例中,“k姐”实际系贷款中介平台,其将小李的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借给小王,从中收取小王的手续费,实际并未参与小李和小王的借款关系,该流程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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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有部分人可能因自身信用不足,导致无法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贷款,因此通过各种网上贷款平台、“k姐”贷款机构借款,殊不知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途径,正将其带入无尽贷款-还款的漩涡中,因此,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贷款,才能有效解决自身资金周转的问题;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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