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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损害他人名誉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2-01-12 10:38:22 浏览次数:515

2021年*月*日,因刘某在聊天群中辱骂马某,马某遂到费县新庄镇东岭金源装饰钢结构处辱骂刘某,双方发生争吵。刘某之父刘某1看到后上前殴打马某,致其受伤倒地。马某倒地后,躺在地上与刘某、刘某1等人理论,直到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赶到方才起来(时间约8分钟)。期间,刘某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6段,并发送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某某直销群”里。部分视频配有“赖人了,赖人了”、“现场直播”等画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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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受害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仅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本条所强调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目的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名誉不受他人贬损,社会评价不被降低。只有当其社会评价降低时才能通过名誉权制度获得救济。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正如本条第2款所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传播了虚假的事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过错也是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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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马某受伤倒地后,刘某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6段,并发送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某某直销群”里;部分视频还配有“赖人了赖人了”、“现场直播”等画外音的事实,有相关视频为证,且刘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赖人”作为方言,与“讹人”意思相近,是无理由或证据不足而怪罪别人做错事造成某种后果;蛮不讲理将某种(不良)后果强加到对方或别人身上的意思,具有贬损性。虽然刘某未指名道姓,但是该视频画面与上述画外音相结合,使人相信马某系“赖人”之人的盖然性极高,对其社会评价存在降低的可能,对马某的名誉造成贬损,因此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在其涉案的微信朋友圈和“某某直销群”里发表致歉声明,向马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5日。前述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将依马某的申请在涉案的微信朋友圈和“某某直销群”里公布本判决内容,产生的费用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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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名誉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是否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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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言,这种损害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是否构成后果严重情形的判断,应视情况决定,如: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和精神状态,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来进行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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