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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不能确定是否合法,暂不作分割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2-01-13 14:18:27 浏览次数:529

丁某与原配偶王某离婚,丁某1、丁某2由丁某抚养。此后,丁某向案外人卢某购得位于某县的一栋四层楼房(地下室一层,地面三层,顶层为隔热层),并陆续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新添房屋。丁某2主张,1.案涉房屋有两部分,一是原始购买的三层,每层两间,系丁某与丁某2共同购买。丁某去世前享有的部分房屋,愿意按遗产依法进行分割;2.楼房左侧(三层各添加一间)及屋后添加的部分(三层各添加一间半)、屋前添加的偏屋两间,系丁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丁某的遗产,与丁某1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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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在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第三条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1.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如人格权、人身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3.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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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无法确认是否系违章建筑。被继承人丁某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确定丁某购入的房屋是否属于宅基地房屋、其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且丁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丁某的合法财产,案涉房屋无法确认为丁某的遗产,因此,案涉房屋无法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产进行分割,待案涉房屋确权或能够依法确权后,丁某1、丁某2可对案涉房屋依法另行分割。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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