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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不用等,立马加速到期。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2-01-20 12:59:36 浏览次数:288

现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享有的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对无形的期间利益保护也愈来愈重要,在无明确的规定下,不得轻易的损害权利人享有的期间利益。为了保护相对方的权益,禁止权利人滥用权利造成困境,在以下情形可以加速到期权利人享有的期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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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付款合同中,分期付款方违反分期付款的约定,守约方可以提前结束分期

2019年12月4日,翔云公司在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东风牌厢式货车一辆,2020年2月,翔云公司运营案涉车辆出现困难,2020年3月23日,翔云公司与法拉公司签订《车辆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翔云公司将案涉车辆转卖给法拉公司,案涉车辆的过户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法拉公司承担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间的车辆使用月供费用,车辆的使用权归法拉公司所有。2020年6月后法拉公司未再向翔云公司支付月供款(翔云公司共支付了6期月供,尚余30期未付)。法拉公司的未支付月供达总价款五分之一未支付,翔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拉公司一次性结清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全部月供。

翔云公司的主张还未到期的月供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期付款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对给付货币分成几次履行。分期不仅可以缓解分期人的经济压力,对于按时还款的付款人来说还可以提升信用度。公司买卖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价款常用支付方式就是分期付款,对于卖方来说,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交付或者提供,销售量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伴随着货款不能按时回收的风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买方一次性给付完分期付款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买受人未按照分期约定付款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时,经出卖人催告仍然不履行,出卖人可以要求提前结清全部价款,买受人享有的期间利益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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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保护

抵押担保期间,抵押人使之担保物价值减少,不能弥补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作为当今市场交易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有着促进交易的积极作用。抵押财产由作为交易双方外的第三人提供时,承担着重大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债权人将会对其实施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有意减少抵押物的价值,逃避承担担保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利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一定条件下可加速到期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股东享有约定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这给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或者已经到期应缴未缴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出资的责任?

1.公司破产情形:《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被宣告破产,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是对债权人最后救济,如此时出资人还享有期限权益,将会把战线拉的太长,耗时耗力,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2.公司解散清算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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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公司权力机关决定延长出资。股东(大)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无论是股东(大)会故意还是无意,只要是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应当就未出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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