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瑞鼎评论 > 时评列表

工程结算二三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09:57:18 浏览次数:667

2017年:

“哟,老王,开上大奔啦,很神气啊?哪儿发财呢?”

“嗨,没啥,和朋友一起包了点工程!”

2018年:

“哟,老王,好久不见咋脸色这么差?”

“哎,别提了工程款结不到,民工要钱,债主催债啊!”

2019年:

“哟,老王,骑自行车上哪儿啊?咋不开大奔啊?”

“哎,工程款结不下来,大奔给别人抵债了……”

……

2057年:

“老王啊,又到清明节了,你的工程款啊下来了一摞儿,我先烧给你。其余的别急啊,还有二十年就都齐了,我下来的时候给你捎过来啊……”

 640 (1)_看图王.jpg

工程领域,设计很多不同的合同类型,比如勘察、设计、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等。具体到不同类型的项目,又进一步区分为土建、市政、路桥等总承包,和消防、园林、安装等大大小小几十项的专业分包。但是,不论是那种工程合同内容,在各类款项的约定上,一般都是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工程款进度支付和尾款结算的条款、工程质保金条款这三大类。然后再辅助一些违约责任、工程赔偿、垫资融资等的条款。另一方面,现实中由于各种挂靠、分包、“居间”,以及大量的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的参与,以及随意变更、随意施工的情况,导致工程领域合同无效以及实际工程量严重偏离合同和图纸的情况层出不穷,进一步导致了结算困难。所以,工程干完很多年,还有尾款没收完的情况也就成为了常态。那么,工程结算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本文就来做一些简单的分享。

在时间上,工程结算开始的时间是竣工验收之后。民法典第79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且根据民法典合同总则编的各项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当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工作,且交出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的,即为已经履行了绝大多数的合同主要义务。这时承包人就具有了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权利,发包人也应当开始承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责任。至于应当支付多少钱,是属于算账的问题,不影响发包人的支付责任的产生。
640 (2)_看图王.jpg

竣工验收的时间,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确定。但是如果实际施工中提早或者推迟了完工的,则实际竣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况予以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现实中,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比较常见。处理的办法一般是不断地催促发包人尽快完成验收。但是催促的效果就比较随缘了。对此,一方面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期限。如果超期,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自动默认为工程验收合格。另一方面,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验收期限的,则可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去函要求限期验收,并给与合理期限的方式补救。合理的期限一般为90天。其理由为,建工司法解释一地17条第(三)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是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两年。质保金是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承担维修等质保责任的约束。其前提条件是工程完成验收。故此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主张90天的验收合理期限。如果发包人任然没有完成验收的,则可以视为已经验收合格。
640 (4)_看图王.jpg

另外,对于非总承包的工程合同,比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其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是整个项目完工之后,而应当理解为该部分的承包工作完成之后。比如打桩劳务的分包,当约定数量的基桩完成浇筑后,就应当会同项目部、业主代表、现场监理等人共同确认该承包人的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费用的基础。

再者,发生工程烂尾或中途退场的情况下,其结算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解除之后。民法典第806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此,如果发生工程烂尾或中途退场的情况的,应及时发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验收结算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发包人的支付责任开始,并正式进入验收结算环节。避免久拖不决。

结算的依据,一方面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包括四个方面的组成:1、合同约定或图纸上的工程量比较好确定,做好现场测量工作即可完成。2、必要增量,比如之前举例的打桩,图纸上可能设计的是30米,但因与下一个工序和建筑结构的交接与连接,实际上又必须多打1-2米的连接部。这部分一般在图纸上又不会体现。就此造成实际工程量超过图纸标注的情况。这部分的工程量,在完成后,需要立即与现场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或监理代表共同签署工程量签证单进行确认,并在结算时汇总计算。3、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按照工程建筑规范的要求,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由业主组织重新报批报审。故此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需要将设计变更的合法批文拿到以作为正当施工的证明。现实中也存在领导一句话就调整施工的情况。这时,应至少及时发起一个工程施工变更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的方式,证明工程变更并非是施工方的单方面行为。既避免自己的单方面违约,又固定是采取了一些变更程序手段的证明。4、辅助施工的工程量,比如因施工需要建设的便道、平整的场地、建设的项目用房等临时性施工。这部分在合同的约定中比较随机,在图纸上也不一定会显示出来。但是有些项目又必须进行这类辅助施工。这部分的工程量还是应当在完成后就立即会同现场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或监理代表共同签署工程量签证单进行确认。
640 (5)_看图王.jpg

结算的依据,另一方面是签署的承包合同。但是承包合同又由于现实中的各种原因而问题频发,效力模糊。

1、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载明的工程内容和实质性条款内容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各方也都可以主张将中安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者中标通知书一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同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多份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有些有效,有些无效,那么就只能按照有效的合同进行结算。如果有效合同有多份或者都无效,那么就只能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的认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法院在判断那份合同被实际履行时,需要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支付情况、协商沟通过程进行完整的复盘。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非常重。

3、挂靠、违法分包等合同,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完成施工的基本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工程施工的合同关系。在结算时,可以参照原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条款确定工程款。但是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就可能得不到支持了。
1645063298656556.jpg

结算的过程中,也总是会有着各种各样的幺蛾子出现。发包方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相对规范,尤其是大型项目与大型建筑企业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各方就正式开始结算谈判,并最终形成结算文书。

随着层层的分包,越往下的层级其结算越不靠谱。比如实际施工人与挂靠公司之间的结算、劳务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建设单位的结算等,往往就是项目部或建筑公司的个别员工与实际施工人或劳务承包人签署一些非正式的结算文书,比如对账单、欠条、借支单等。这些行为是否发生结算的效力,一方面要考量签署人过往在项目或公司的代理权限,另一方面也要考量是否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等法律关系。如果能够证明签署人是对项目或公司具有代理权限,或者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也能够形成结算的效力。

还有的干脆就没有签署什么结算的文书。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比如往常通过微信发送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微信上予以接受,并按照该单据安排工程和进度款支付的。就可以构成各方通过微信确认工程量和结算款项的交易习惯和行为模式。
640_看图王.jpg

现实生活中的工程结算远比理论上的更为复杂多变。然而,法律依旧是处理工程问题的根本依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则,既不脱离法律规定,又不死板地机械运用法律规定,才能帮助大家更好更块地完成工程结算,早日拿到工程款。感谢大家。

责任编辑   周秀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