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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蒋霜 发布时间:2021-04-16 11:25:58 浏览次数:463

近日,有一未成年人芳芳在半年内前后花70万元找多位画师进行约稿,被家长发现后要求画师退款的行为引发网友热议。随后画师发微博称,接稿时对方坚持称自己是成年人,并不知道其是成年人,70万是对方母亲告知的小孩约稿半年内消费总数,这位画师是金额最大的一笔。并且芳芳已经按照与画师的约定预先给付了画师7万元作为定金,而且这个价格还是芳芳主动提出来的。最后,和家长沟通之后,双方都同意退款6万元。

一部分网友认为这7万元的定金不该退,画师也付出了时间,其时间就是金钱;并且由于是网上交易,其并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应该谴责芳芳的父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画师也是受害者;另一部分网友则比较理性,他们认为芳芳13岁,在法律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这一行为具有可撤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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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芳芳的父母要求画师退还这7万元到底有没有法律支撑的基础呢?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芳芳用这70万元购买画的这一行为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芳芳的这一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显然,芳芳13岁,花费70万元用于与画师约稿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消费行为与未成年人应该实施的行为不相符。另外,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之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对方合理的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此可见,芳芳的父母主张画师退还这7万元具有法律上的权利。

网络消费情境下,未成年人的民事能力与消费能力,较以往的线下场景已经出现很大的变化。传统线下场景中,未成年人很难有机会支配较大金额,线下实体的商家也很容易辨认对方是否为未成年人,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在线上情境中,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但难免有疏忽、缺乏必要监管的时候,线上的商家不知或故作不知对方系未成年人,由此造就了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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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现象与近两年炒得比较热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相类似,尤其是未成年人直播间打赏的社会现象。为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专门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由此可见,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家长需要加强监管和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法律上的义务,给子女传播正确的消费观念,规避子女对电子支付工具的不合理使用。

第二,商家和平台应设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机制。毕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并不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规范,不是“一家之事”,需要的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合作精神。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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