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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中分公司管理要点及注意事项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6-29 10:12:34 浏览次数:371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挂靠而设立的分公司情形,对于此,让我们来了解下此种分公司类型运作下,总公司的管理要点、重点及注意事项。

关于“挂靠而设立分公司”情形较多,且分公司实际上完全脱离总公司独立存在,总公司对分公司没有任何的管控权利和能力。具体操作模式基本上概括为分公司负责人每年向总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其余由分公司自负盈亏。实际上此类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管理上一般不会制定专门系统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因为制度根本无法进行约束。换个说法,此类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关系实际上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总公司能够约束其的方法就是:在除去缴纳管理费以外,在回款上可以将其回到公司总账户上面的钱划出一部分作为押金(保证其有违约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情况时进行押金补偿,尽可能减少总公司损失或是向“分公司”追偿时更能督促及时回款)。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分公司出现责任承担问题如何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再71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阐明,如果总公司以合同相对方为分公司,应当由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法院评析:关于本案的责任方是泸州分公司还是某某建司问题。本案中,虽然与廖某签订合同的系泸州分公司负责人兰某且合同未加盖泸州分公司印章,但兰某作为泸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与廖某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泸州分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定,本案遗漏诉讼当事人,泸州分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泸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泸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某某建司承担。某某建司与泸州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及账务结算,系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审法院虽未追加泸州分公司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法律规定某某建司最终对泸州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因此,某某建司申请再审称,因合同相对方为泸州分公司,其已将12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泸州分公司,应由泸州分公司对廖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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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中存在的大量“仿章”的问题。

在建工企业,不免会存在印章问题,例如:①公司使用的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其效力如何定呢?②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以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能否否定合同效力?③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能否得到支持?④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能否据此否定合同效力?

参考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三点第41项:针对第一种情况而言,使用两枚公章代表公司的情形,无论使用哪一枚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相较于第二种情况而言,需要证据证明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公司实际使用。故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应当认定公司是合同签订的向对方。针对第三种情况,有证据确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第四种情况亦是如此,如果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只一枚的可能性,就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