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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校园贷莫让青春来负债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郭洪城 发布时间:2021-11-23 10:38:57 浏览次数:409

一、什么是校园贷:

校园贷,它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校园贷”的解释是指一些网络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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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贷盛行的原因:

1、虚荣心泛滥,在价值观正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大学校园里遇到别人购买奢侈品炫耀的时候自己也想拥有,但自己又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就会想到来钱比较容易的校园贷购买奢侈品满足自己的攀比心理与虚荣心。

2、贷款创业,近几年来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部分大学生会想到自主贷款创业,但是贷款创业受承担的风险极大,稍有不慎便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急于求成的心态驱使下,更不会过度去考虑贷款后所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及严重后果。

3、门槛低,校园贷平台近几年来花样百出以无需任何担保,无需任何资质,只需身份证和学生证,就可以申请到一定金额的贷款的特点诱导学生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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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借贷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1、有关于贷款本金的确认

参考案例:2021年4月11日白某作为借款人与某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2%,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白某在收到借款本金的当天,按照某贷款平台的要求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及公证核档费810元。合同中白某借款10000元但实际到账金额只有9190元。

参考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法院认定事实为贷款平台实际出借本金应为9190元。那么在校园贷中我们需要注意借款协议上所填写的金额,应按照实际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收到的本金。所以如果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的行为都应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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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参考案例:原告万某与被告付某系同学关系。2021年3月被告付某在原告万某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21年4月8日再次到原告万某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5%。2021年4月由被告为原告万某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万海军贰拾万元整,还款日为2021年6月30日。借款人:代某”。被告代某按约定给付原告万某至2021年6月9日利息1966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代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万某诉至法院,并主张按照约定利息进行支付利息。

参考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及5%,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利息不应支持,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所以在借贷中不管与校园贷约定利息是按照每月还是每年。只要利息标准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出的利息部分,即使对方主张,法院最后也不会予以支持。

3、有关贷款逾期的规定

参考案例:被告刘某于2021年1月2日从原告罗某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逾期利率2%/月,与违约金200元/天,并承担罗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还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日。被告刘某到期后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罗某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本院。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条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部分,该审理法院认为协议中的逾期违约金200元/天和逾期利息每月2%的约定金额过高,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那么在校园贷的借款协议中如果有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其他费用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便可以拒绝支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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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借贷的危害

学生在小额贷款中容易发生隐藏收费较多部分利息不透明等情况,贷款平台也会以此来牟取暴利,并且持续性进行小额贷款会产生依赖性也会促使贷款的金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从而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贷款平台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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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针对严厉打击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发布的相关文件

在整治校园贷乱象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表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同时在校学生也应树立良好的科学消费观,并保持头脑清醒不能冲动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时刻保持警惕,勿让非法校园贷破坏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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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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