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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的手续费是否该收取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1-18 10:27:08 浏览次数:287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小尹因缺钱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小张借款20000元,约定手续费按30%收取,小张按照约定扣除30%的手续费后将14000元借款汇入了小尹账户,小尹收到钱后认为小张收取的手续费高于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LPR的4倍,不愿意偿还高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LPR的4倍的部分,双方发生纠纷。

二、借款中的手续费是什么

通常贷款中的手续费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里面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这些手续费是依于出借人为借款而所要支出的成本费用,是出借人的费用成本。

三、借款中手续费的收取是否合法

借款中手续费的收取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手续费组成的合理性:

1、过高收取不合法。在手续费组成结构中,是否过高收取需要每项去对比,如果没有区别每项,就从整体收费金额对比,是否高于一般应当收费的标准,从行业中确定一般收费情况,相互之间进行对比。

2、增添没有的手续费成本不合法。如果手续费中没有这项成本,虚构了这些收费成本,那么这些虚构的收费成本可以去除掉,属于不合法收取的手续费部分。

3、适当或者较低手续费收取合法。适当的或者较低的手续费收取应当支持,比如从利率方面说,不高于当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LPR的4倍的利息是合法的,高于部分不受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该部分。

四、本案中的手续费收取合法性分析

 1、关于本案中30%手续费收取是否过高问题。

其一,本案中小尹与小张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那么小张收取的30%的手续费是否过高呢,对于小张来说,他的出借费用成本包括利息、向平台支付的费用及转账的辅助费用,根据已过去的2022年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LPR3.7%计算利息,不会超过14.8%,如果小张向平台支付了15.2%以上的手续费用的话,那么小张向小尹收取的30%的手续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根据小张的费用组成未达到30%的高度,那么小尹可以向小张主张适当降低该笔手续费用。

其二,小张向小尹收取6000元手续费不合理。本案中,小尹实际到账的金额为14000元,应当按照14000元为基数收取手续费,如按30%收取应为4200元,故此,小尹应向小张支付的手续费为4200元,多余的1800元,小尹可以不予支付(关于本金问题我在下面接着阐述)。

 2、关于借款本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条中“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本案中,小尹与小张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小尹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14000元,应当认定小张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4000元,该14000元即为借款本金。若小张想按20000元收取手续费,确定20000元为借款本金的话,小张应当将20000元本金支付给小尹,小尹收到借款本金后再向小张支付6000元手续费,这样操作才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小尹与小张之间的借款本金应为14000元,小张应以14000元为基数向小尹收取手续费。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