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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风险之连带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2-01 09:23:26 浏览次数:206

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注册公司时,只设置一个股东或者夫妻两个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设置的夫妻两个股东,公司成立后当发生债权纠纷时,往往公司股东被一起追加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以此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这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以下笔者对此进行阐述。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含义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里,根据法律实践中的判例,夫妻两人利用家庭共有财产以夫妻两人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也视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风险之连带责任分析

   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如果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做每年度的会计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起追加与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形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股东的唯一性,只有一个股东,它无法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相互制衡的机构设置,无法对唯一股东的权利及行为进行监督,股东很容易为所欲为,对公司人格否认,使公司完全按照股东的意志经营,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易显著区分,容易形成财产混同,造成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防止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不清,以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只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审核提出的要求,《公司法六十三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债务连带责任承担。因此,自认人股东或者法人在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慎重考虑,如果要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经营,以免使自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