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王钰 发布时间:2022-02-21 11:40:52 浏览次数:514
医疗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患者并不是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要承担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举证。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1.证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
患者首先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可以通过挂号单、报告单、收费单、病历等材料来举证,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医患关系。
2.证明患者存在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的损害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些损害在转化为诉讼请求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患者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
3.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过错归责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情况下应由患方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患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主要依靠医疗损害鉴定。
4.证明患方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因果关系的举证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患者来说相当困难,一般也是要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
5.证明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关于知情同意的特殊事项在病历中应当有记载或者有相关的同意书,如果患者证明相关事项在病历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相关的同意书,患者即完成举证。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被认为或者推定有医疗过错时提供反证
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那么就不用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即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应承担举证责任。当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的,医疗机构就应当反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法院可据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或者不同意患者复印病历,依法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依据。如果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机构因此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责任编辑 周秀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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