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的犯罪行为之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唐忠意 发布时间:2022-12-01 09:41:29 浏览次数:444
从2020年起,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至今疫情反反复复,经历过两年的疫情,这些违法词语常常听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诈骗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以下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阐述: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法院判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5刑终286号,孙洪妨害传染病防治二审刑事判决书。
1、犯罪事实:2020年1月20日、21日,在固始县张广庙镇长岗村卫生室工作的孙洪,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连续两天到其连襟李明发家中,为出现发热等症状的李明发输液治疗,1月22日李明发病情加重,孙洪又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李明发家人同车将李明发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就诊。1月24日李明发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孙洪得知这一消息后,并未立即上报告自己与李明发的密切接触史,也未按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而是独自到村卫生室居住。1月25日至2月3日,在村卫生室居住期间,孙洪违反防控疫情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继续接诊患者多人。2月4日孙洪出现发热症状,次日入院治疗,2月10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2月11日,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孙洪时,其仍然隐瞒与李明发的密切接触史,在工作人员再三追问下,孙洪才承认其给李明发输液治疗的事实。
2、法院认为:孙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密切接触史,故意隐瞒,拒不执行防治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多人被居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法院判决:孙洪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类似常见情形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2、具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信息登记的。
3、擅自外出聚集,拒不配合封控管理的。
4、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违反禁止开车外出、人员外出的。
5、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算检测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后,瞒报、隐报行踪的,不按规定居家健康检测或集中隔离观察的。
7、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封控小区或公共场所聚集,不听劝阻的。
8、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四、总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或许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