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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利不容替代,你不能顶着我的名字上学!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4-20 12:27:28 浏览次数:446

据报道,山东冠县的陈某某(化名)在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在信息填报时发现,“自己”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至此,她才发现,当年是被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去年6月11日,山东冠县县政府在其官微通报称,顶替者为陈某某,系该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山东理工大学已发布了注销冒名者学历的公示。

著名的央视主持人康辉也曾有过这样的遭遇。康辉当年也差点就被人顶替,如果不是他父亲坚持不懈追查到底,那么今天新闻联播的主播席上将是另外的人。康辉估计会走完全不同的道路。他曾回忆说,自己第一次体会到了什么是世事绝非尽如人愿,做好自己的本分,并不一定就能顺利收获期望的结果。很多因素,甚至是你根本无法意识到的因素,却有可能影响你的人生。

从陈某某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顶替者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在中国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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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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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的理想状态是要让每个孩子都最大程度地拥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受教育机会,升学求学机会等。冠县农家女被顶替事件、仝卓修改学籍改应届生身份事件、西南交通大学女生修改成绩保研事件,都是对教育公平的一次次冲击。教育是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事业之一。切实维护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其中,教育就是最大的民生,教育公平则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根本利益问题。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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