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反垄断法主要内容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3 15:34:41 浏览次数:477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2022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一、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与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作为我国规制市场垄断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禁止的垄断协议作了列举及兜底规定。其一是横向垄断协议,即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禁止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新技术(包括知识产权)、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其二是纵向垄断协议,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从事以下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以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如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经营者负有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
3.经营者集中
法律对于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严格的控制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收购、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行为。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与调查程序
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或者委托负责部分垄断行为监管执法,其他机构没有反垄断执法职责。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反垄断业务司局,主要履行如下职能:
1.立案调查:接到举报、自行发现或其他途径了解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后,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询问调查:对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调查程序通常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4.作出处罚:《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三、反垄断法的处罚措施
对于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将面临相应比例的罚款,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企业拆分。
对未经申报即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有效履行职责,也需要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反垄断风险,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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