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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探究:如何处理婚姻纠纷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5 09:22:47 浏览次数:401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纠纷成为了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也可能演变成存在刑事风险的案件。因此,当律师介入到离婚案件中,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和好或通过和解、理解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既节省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也可能促成了好聚好散的结果。而通过调解对双方有所认识后,调解无法达成或存在要进行维权和赔偿的情况,动员其依法通过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为什么要谈调解方式离婚?

古人说,修身齐家平天下,一个国家是由万千个小家组成的。而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更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并且大部分离婚案件并非老死不相往来,甚至还有许多和好的情况。笔者认为,正确调解离婚纠纷,是为了建立巩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和谐的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在调解的过程中,理性看待和促成离婚纠纷和和解双方的解脱。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阐明离婚过程中可能历经的程序、风险和时效的评估。

  现行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关系如果采用诉讼离婚,法官适用的确信标准),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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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浅谈一些比较常见的离婚纠纷和当中的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实践中,通常发生在农村,由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或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应切实保护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由于婚姻关系已是既定的事实,如果遇到这类纠纷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并进行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一般来说,这类离婚纠纷,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和好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给女方很大的精神支持,帮助她实现合理的要求。如果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笔者认为可以向单位反应情况。如果对夫权思想已经沉迷很深了,甚至还引起了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存在暴力情形的还应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

  (三)因喜新厌旧导致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外,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避免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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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说服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遇到这种情况,切记不到站到道德制高点看到问题。正确认识双方严重的问题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是求同存异的“瑕疵”。如果涉及严重甚至有大量举债满足个人嗜好的情况,应举例行为对家庭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