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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机制探究:分家析产纠纷(二)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2 10:41:20 浏览次数:460

接上一次分享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机制探究:分家析产纠纷(文章链接:https://www.ruidinglf.com/index.php/index/index/show?cid=26&id=478)

(五)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分编中第八章规定了共有制度,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

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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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分家析产的原因。

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协议生效条款;见证人姓名;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订立协议时间等,如果有特别约定的也应该注明。

(八)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分家析产纠纷发生后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目的的,需要起诉到法院解决时,一般应至少整理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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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分家析产协议、分关等。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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