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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帮带娃,要给“带孙费”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08 14:32:30 浏览次数:252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这个快节奏和高竞争的社会,越来越多的父母将要面临或者已经面临着平衡照顾孩子和正常工作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简称“祖父母”)也愿意帮助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孙子女””,并且已经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种普遍家庭形式。

然而,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祖父母来说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因此,在一些家庭中,祖父母会收到“带孙费”等经济补偿以感谢他们的付出。关于“带孙费”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应该支付,因为这是对祖父母的贡献的公正补偿,同时也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和压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祖父母照顾孙子女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不应该要求报酬。关于带孙费的问题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中均有相关规定,将在下文中详述。

二、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法定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知,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即只要父母任意一方是存活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并没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其有权向孩子父母要求报酬或追偿其垫付的费用。

三、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可能会形成哪些法律关系?

根据前文所述,在父母未死亡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形下,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有权要求报酬或追偿其垫付的费用的,那其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获得此种权益的呢?主要可能形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即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如在(2021)川07民终605号案中,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在母蒋某、父谢某均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母段某、祖父谢某以祖父母的名义代为抚养,在无抚养教育义务情况下对孙谢某进行抚养教育,构成无因管理,酌情认定祖母段某照顾孙谢某的误工费146252元。

2.委托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无偿的情况下,父母作为委托人也应该偿还祖父母作为受托人已经垫付的必要费用。

如在(2019)渝0237民初1218号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将孙女托付给祖父母抚养,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委托抚养合同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人情,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无须支付报酬,故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对祖父母主张的工资不应支持。但本案祖父母作为受托人,为抚养陈某婷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保育费、服装费等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必需且实际付出的经济成本,属于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3.亲情互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家庭成员之间本就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基于此等义务祖父母在自愿主动或未明确拒绝照顾孙子女的情况下,可能无权要求孩子父母承担其为抚养而支出的费用。

如在(2017)桂01民终第4505号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韦某添、吴某兰作为喻某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喻某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与女儿韦某宁、外孙喻某共同居住期间主动帮助照顾喻某的生活、学习,不可否认其付出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此为亲人之间相互扶助的自愿行为,亦为中华民族传统生活习俗,喻某刚、喻某理应予以亲情回报,但韦某添、吴某兰帮助韦某宁照顾喻某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韦某添、吴某兰当时未拒绝照顾喻某并明确要求喻某的父母承担二人为喻某支出的费用,现在诉请追索喻某抚养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而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当然义务,在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能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有委托授权,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若无委托授权,可成立无因管理。无论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无因管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进行追偿。但在祖父母在自愿主动或未明确拒绝照顾孙子女的情况下,因属亲人间相互扶助的自愿行为,既不能构成委托关系,也无法构成无因管理而丧失上述追偿权。

四、结语

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祖父母会帮助父母抚养孙子女,其中必定会付出很多心血,这不仅是对家庭的贡献,更是对家庭传统、文化和精神的传承,父母应该对祖辈的付出表示感激和尊重。如果祖父母自愿照顾孙子女,他们可能并不需要金钱作为回报,而是为了享受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这种亲情互助行为也是法律所鼓励的。但如果祖父母需要报酬或父母认为应该给报酬,则父母应该认真考虑和协商合理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避免将支付“带孙费”变为一种纯粹的商业交易或金钱关系,而祖父母也应该使用妥善的沟通方式来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费用预期,并且在协商和支付“带孙费”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沟通,尊重彼此的意愿和权益。诚然,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有时候很难避免,但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应该诚信、互相尊重并遵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不要因利益争端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作者:韩萱

美工/编辑: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