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拍卖合同是什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16 15:04:55 浏览次数:332

一、拍卖的定义
拍卖,是指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通过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现货买卖方式。总而言之,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买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

二、法条链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条文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加以规定,把其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三、拍卖成立的认定条件

第一,拍卖表示。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开始拍卖时所作出的拍卖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要约,拍卖人发出拍卖的表示只是引起竞买人的竞买,而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拍卖人认为其价格并没有达到保留价时,可以决定拍卖停止;但是拍卖标的物无保留价的,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必须拍定,即在此时拍卖人须接受其拍卖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二,应买的表示。即参加竞买人发出的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应受应价的约束,但是在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前一应价即丧失其效力,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属于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为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为其生效要件。

第三,买定的意思表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定后,拍卖即成交。

四、拍卖成交后反悔如何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

案例: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资产的转让方式是网络竞价,由于网络竞价是拍卖方式的一种,竞价公告是拍卖人通过网络发出的拍卖公告,对转让资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公布拍卖物的价格,其实质是要约邀请,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与他订立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竞价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其内容对原告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原告作为网络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1120万元竞买被告转让资产,其出价是要约,拍卖人同意,其拍定是承诺,整个网络竞拍程序合法有效。

作者:知识中心王紫彤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