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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驻足观望吗?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0-12-17 10:04:40 浏览次数:592

12月4日,一名17岁的高中少女投河自杀,两位民警未在第一时间跳河施救的事件成为了众矢之的,而涉事的两位民警也被停职调查。

而后,两位民警的作为亦在网络上引起讨论。针对两位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警察的救助义务主要系以什么形式存在,来展开我们的探讨。因冠以民警之名所作之事皆是关乎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如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等等。而此次案件涉及的即为一个女孩的生命安全。

民警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规范系受我国相关法律调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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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以此案来说,如果两位民警存在故意不实施救助工作,任由女孩跳河结果的发生,即能够构成本案的具体表现方式。如果两位民警没有实施正确、科学的救助工作,致使女孩跳河溺亡结果的发生,此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凡两位民警的行为能够达到上述所述情形,就可能涉及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入罪主观情况系故意,但是涉及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认识。结合本案来看,民警在处置攸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紧急发生之事时,不论有无主观上的故意,换言之没有认识到该紧急情况系攸关公关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只要存在擅权、弃权、越权的行为,都可认定为滥用职权。

至于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滥用职权罪大同小异,但玩忽职守系过失犯罪。案涉民警若主观系过失的情形,则应当适用此罪名。

笔者认为,在本次案件中,案涉民警的行为若尽到最大的努力,其不能够再采取其他更好更优的解决方式时,应当视为民警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在评判某一事件时能够依据事实进行评价,不能只看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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