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构想
来源:朱林(实习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11:49:16 浏览次数:507
刑法对交通肇事类罪规定存在模糊,致使司法实践者在处理此类“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出现误判情形,那么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分析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完善立法:
1、细化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2、明确区分定罪情形与量刑情形
3、考虑将部分故意形态写入交通肇事类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司空见惯,究其敢于逃逸的深层次原因必然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在交通肇事罪模块的立法存在漏洞。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基础前提一说。所以逃逸行为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能涵盖的,而其条款本身就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应当独立成罪。那么我们知道当务之急是尽快对我国当前的交通肇事罪立法规定进行审视和完善,治本之源,对逃逸行为重新定罪,才能够实现刑法理论的混淆以及司法实践的错误执法。笔者认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于交通肇事罪,换言之我们可以对此行为的认定另辟蹊径,将此条款完善成独立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如果现实立法存在此罪名,我们就能够有效的解决相应问题,例如该罪成立的独立的犯罪要件(即不需要依靠交通肇事罪来解读此条款);厘清此类罪与过失类犯罪的区别;以及完善立法打击错误执法和打击此类罪的高频发生,保护法益。何谓交通肇事后逃逸罪?笔者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者有二次伤害的危险后,不论留在现场或者逃离现场未予以救助的行为,还是行为人意识到有事故发生但未救助伤者的行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罪。该罪的独立化,能够有效解决将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与逃逸行为糅杂在一起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法理矛盾。
当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的执法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一定要读懂本款保护的法益之后才能够进行实践操作,还必须将着重点放在现场的保护,及时进行取证,保证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法理梳理证据,将理论结合实践来进行判断,保证高效高率完成证据作业,只有这样才能将立法完善和法益保护落实到实处。还应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认真执透法的积极性,同时激励司法实践者们要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类罪,法律法规修改者们对我国交通法规进行合理完善,才会使得可能面世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更具有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各个司法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在法律知识成熟的基础之上去处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和优势,做好加强对交通事故逃逸类罪的处理工作。最后公民的犯罪意识也要进行提升,这也正说明了我们司法工作者们在平常处理交通类罪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细致且又准确的解读和宣讲,以此来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发生,降低交通肇事逃逸后死亡结果的发生概率。
声明:
我事务所一直谨慎且严格地遵守保密要求,并向全部当事人承诺不使用承办案件作为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宣传之用。文章中引用的全部案例都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并非我所代理的具体案件。文章中的言论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作为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报告。如有类似情况希望参照处理的,请在律师的指导下比照参考。
上一篇: 刑事案件律师咨询应明白的三个重要阶段
下一篇: 江歌侮辱诽谤案宣判,对网络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