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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罪名之“寻衅滋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5 14:17:53 浏览次数:601

在刑法典中有一个从流氓罪中演化而来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时候我们就能看到这样的当街“耍流氓”的人,他既没有将人打伤,也没有携带杀伤性武器对弱者进行抢劫。但是给被害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比如一些人喝醉酒以后闹事?酒后闹事打砸公共场所物品,对路人进行打骂的,构成寻衅滋事。这样事情发生后,派出所要及时处理,将当事人控制住,并且根据情节程度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类,结伙斗殴的(但是并未造成任何一名当事人构成轻伤以上的情况,否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受刑事处罚);

第二类,追逐、拦截他人的。比如在交通道路上将行驶中的汽车拦截下来,对司机进行谩骂,拍打汽车的。

第三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但对财物的毁损程度和金额不超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程度,否则转化为刑事犯罪,;

第四类,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如何认定一个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治安处罚法的范畴,应该归咎于刑事犯罪的标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针对这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恶劣进行了具体规定,既第二条: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针对这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恶劣进行了具体规定,既第三条: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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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针对这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这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恶劣情节”这是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兜底”条款就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是立法者或者有权机关针对现实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行为制定的,不能完全涵盖以后可能出现的内容,具有滞后性。“兜底”条款规定目的是在司法的过程中,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被告人的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形,司法人员可以依据“兜底”条款进行裁判。

笔者根据公开查询的裁判案例中就有这样一则个案:2014年6月1日22点40分许,被告人汪某酒后到滁州市“泰鑫城市星座”1号楼等电梯,遇见被害人陈婵某。见陈婵某穿着“老乡鸡”的工作服,遂要求陈婵某送外卖,陈婵某称自己已经下班,让汪某到店里点餐。汪某对陈婵某进行辱骂、殴打,陈婵某见状便往外跑,汪某遂在后面追打。在“老乡鸡”店门口,汪某拽住陈婵某头发将陈婵某摔倒在地,用拳脚及地上泊车牌殴打陈婵某,造成陈禅某左侧头部外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结膜下出血。该案件既令被害人没有轻伤,也没有严重扰乱秩序,但是法院最终判处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醉酒后恣意发泄情绪,对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打击,手段极其恶劣,经劝阻仍不收手,事发后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躲避公安机关,最终于事发7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恶劣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需要刑事处罚,因此,法院以《解释》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对被告人汪某进行刑事处罚。这是法官使用了《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派出所对违法犯罪过程进行调查,确定没有构成犯罪的,对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罚往往是行政拘留,并处一定罚金。拘留的期限在十五天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下面就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院发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交给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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