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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人重伤,找不到肇事人负责赔偿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3-17 11:22:14 浏览次数: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垫付义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垫付对象仅适用于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第二,垫付范围仅限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不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及财产损失。第三,其管理机构享有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基金救助肯定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同时也缓解了应当被施救人的治疗压力,更易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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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s: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如果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打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有关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流程

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1、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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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延展一点,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部分内容。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系列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许多的保险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作为不支付保险费用的条款。但实际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人急于送伤者就医而离开现场,该行为既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亦不构成重大过失,仅属于未保护好现场、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轻微过失,属于牺牲小的利益换取更大利益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能够因此免去保险责任的。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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