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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黑手伸向孩子!公众号为有偿删帖造谣初中生渣女】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4-02 10:34:20 浏览次数:471

【网络水军黑手伸向孩子!公众号为有偿删帖造谣初中生渣女】深圳,初一新生小花被小伙伴们指指点点,避而远之。原来,朋友圈里疯传着一些图文并茂的所谓“证据”,指认小花是渣女。为了尽快还自己清白,小花联系了发这篇文章的公众号管理员,并要求其删帖。对方爽快答应,但提出要支付2200元的删帖费。而这并非个案。经查,涉事公司在网络上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贬损青少年人格,破坏青少年名誉,使青少年在生活学习中受到现实压迫,最终实施“有偿删帖”谋取非法利益。

要知道上述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的,其一水军不查明事实真相对小花人身攻击的行为是对其名誉权侵害的表现,未成年人正是拓宽发展的时候,这种伤害会给青少年造成不小的打击;其二是水军作出的动作是将载有对小花污蔑行为文章内容顶上热点,让更多的人看到后,公众号的管理员还向受害者要2200元的删帖费,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640.jpg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在于发布文章的内容,内容在不属实的情况下贸然的写出诋毁小花的种种,在网络平台的大肆宣传下,对小花的名誉权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于十几岁的青少年来说,这些都是影响心智的打击。那么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小花应当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之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要知道,小花是可以要求原作者将恶意编辑的文章进行下架处理,并向其追偿民事侵权责任的,事实上小花也这么做了。首先小花的维权行为应当先找到该作品的原作者,要求其进行下架;其次小花可以要求微信公众号平台将这篇侵权文章进行下架处理。需要提供证明微信公众号平台传播的文章的内容是失实的,当小花发现之时,就有权益要求侵害名誉权的媒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其近亲属也是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当小花进行完全符合规范的维权手段时,微信公众号平台“附条件删帖”的行为是完完全全给小花造成损害的,即侵权行为发生后扩大损失。我们可以换个方式对其进行解读,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微信公众平台以文章为要挟敲诈2200元后才予以删除的行为实际是构立刑事中敲诈勒索的行为的,或者是入罪的。我们遇到此类情况,就可以和警察叔叔联系了,道出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用法律的武器惩罚贪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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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正义而战!当我们的名誉遭受侵害时,我们要积极的维权,无论是文章造成的侵害还是具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作品,我们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如果对方不予理睬,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遭遇敲诈勒索时同样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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