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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0-11-11 15:37:40 浏览次数:566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中逃逸行为的认定

理论学者们大多持将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定位在救助被害人观点,况且我国刑法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升格条件,是基于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伴随着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出现,能够使得肇事者对受害人实施积极的作为活动就成了该条款规范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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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该条款的法律规范保护目的在于“救助被害人”,这既符合了刑法理论又能将伤亡控制到最低,还能够树立行为人实施积极行为救助被害人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能够不履行救助义务。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是行为人逃逸的主观目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的相关表述中,仅是《解释》为了达到司法实践的可操作进行了简略的规定说明,并没有详尽准确的说法来解释逃逸真正的含义,但其对概念界定也未必完整或者准确。由此笔者认为“逃逸”的字面含义是与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解释紧密联系的,换言之,逃跑或者隐匿罪责的行为发生是交通事故之后的逃逸行为的表现。法学学者们常常说道,一定是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才能够去推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的犯罪心态是如出一辙的。综上,笔者认为“逃逸”的初层含义是隐匿和逃跑。究其深层则需要以逃逸的基本含义为基础再结合深入分析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来进行梳理确定。 

“逃逸”的基本界定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救助伤者。只有救助被害人才是最直接地保护受害者的法益权利,因此将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刑法规制目的仅仅粗略地解释为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是显然不符合社会要求和法律规定。从社会群众重点关注的角度来看,对于“救助被害人”和“逃避法律追究”二者而言,一定是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最大的法益保护。笔者认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救助被害人是第一位的法益,后续的工作暂时不予以第一位的考虑,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本法条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及时救治被害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也可以相对减轻行为人的法律负担,因而对肇事者提出法律上的要求,然而实践中行为人通常的不救助表现十分常见就会导致更坏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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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逃逸”是具备不作为的法律属性的。从规范保护目的是被害人最大法益的最好保护来看,肇事者违反法律规范做出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行为,基于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形就会成为肇事者的先行为义务,若肇事者对此先行义务不予履行的话,这种不履行行为就具备了不作为性质。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肇事者对处于生命危险范围之内的被害人不作为就可以认定为逃逸。笔者认为此条款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肇事者有意识到因自己的缘由发生的交通事故;二是不作为,三是隐匿或逃跑。因此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是指肇事者有意识到因自己的缘由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在能够救助被害人却没有予以实施积极的行动来救助被害人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或逃跑的不作为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观上限定行为人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应予以排除(诸如想去救被害人但实践限制的情形)。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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