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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了解一下?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勇 发布时间:2023-02-01 10:45:36 浏览次数:315

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高空抛物的现象得到明显的整顿。一方面得益于“高空抛物”的入刑,明令禁止民众以任何形式将杂物或其他物品从高空抛下;另一方面也是当前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思想素质的提高所带来的好处。整顿高空抛物的乱象,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还得从民众思想入手,才能营造良好得高空环境,才不用随时担心头上会“不小心”掉下什么来。都2022年了,还有不知道这个罪名的吗?借此机会,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这个罪名吧。

一、高空抛物罪的由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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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0年某日,江苏溧阳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21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某小区28楼家中,将刚喝完的空玻璃酒瓶通过其家对面楼梯口窗户扔到楼下,砸到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顶部,致轿车天窗及前挡风玻璃受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56元。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人。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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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观点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在少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高空抛物罪入刑,看似突然,其实是必然的。当民事法律规定不能对规劝民众起到太大的作用时,此时将高空抛物的行为入刑也就成了必然,其结果也是理想的。至高空抛物入刑以来,全国高空抛物的情况(有报道记载)得到明显的改善。
正如前文所述,高空抛物情况的改善,不仅得益于高空抛物的入刑,更是得益于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