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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浅谈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3 10:47:51 浏览次数:379

随着行业加盟的运营而生,可复制的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多,小到非学科培训学校的课程内容,大到品牌加盟店的运营手册。但是法律始终只是有限理性对无限生活的预先规制,充满了对原则与例外的协调。目前我国对课程体系的版权保护相对模糊,甚至法律上都没有规范的解释。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课程平台,跨行业学习平台的出现引来了知识产权付费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会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去完成一些原创作品,比如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其中也包括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教材、教学课件、教学模式或教学流程等。结合到上述情况,类似过去对商标、专利的灰色带,明知道这么被侵权不是长久之计,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解决才是好的办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课程体系可以依据著作权进行版权类型的登记,只不过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版权课程登记时,也会笼统地将其纳入作品版权范畴,并依此展开版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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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首先这类版权保护主要是针对自有的版权类型,既自有版权部分(是指作者对作品拥有所有权,包括作者对教学模式、授课内容的创新;或者是对自己作品或他人作品编排成的汇编作品,作者对这种新形式构成的作品同样享有版权。)表现形式主要是有培训讲义、视频课程、课程PPT等。

如果采用版权登记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主要是分为三种作品:类电作品,一般是指以录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比如录制好的培训视频或教学小短片等;文字作品,一般是指以文字形式呈现的作品,比如常见的课程演讲稿、教学案例等;美术作品,一般是指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

其次,如果已经是公有版权的部分,作者可以自行借鉴使用,不必考虑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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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存在他人版权部分,在引用时一定要注意,要经过作者授权同意,或支付相关报酬后才能够加以使用,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集中情况不存在侵权的: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3)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5)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版权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一般为常规的几个;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权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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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办理成功后有相应的保护期限,公司作为主体资格进行版权申请的,保护期限是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方应该给自己的员工签订知识产权的类型的合同,确立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上班时间和设施设备完成的课程创作属于企业所有,而非个人。相对应的,如自然人申请的完成后是作者有生之年的年份加上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之后就转变为公有产权不再受保护,所以通常我们看到的文集等的大咖文学常常是已经不再保护期的作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的出现,是国家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在这一创设性规范的支持下,合理、积极的完成知识产权的登记将是权利人完善保护的主要手段。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