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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诉讼相比的优势与选择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洛钒 发布时间:2022-10-10 09:12:53 浏览次数:514

    当发生纠纷的时候,通常大家选择的解决的方法是和解、调解和诉讼。也就是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之外,还有另外一类的解决方案:商事仲裁。长期以来,商事仲裁在国内的发展并不算太好,大多数人对商事仲裁并不了解。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介绍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起源于大航海时代。15世纪前后,随和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开启了航海时代,也开启了殖民地时代。在遥远的殖民地和广袤的海洋上,曾经的过往的法令几乎不可能到达。强盗肆虐、海盗盛行。最早,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殖民者和当地的海盗就该公司的货物和贸易方面的一些事情达成了初步的约定和纠纷解决机制。由此,逐渐发展出来了海商法和现代商事仲裁。也由此奠定了商事仲裁的“非主权”的根本性质。

    现代的商事仲裁规则已经非常完备,脱离了海盗时代的野蛮内容。自1994年8月31日通过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始,国内的商事仲裁也经历了近30年发展。诸多的仲裁机构建立起来,比如成都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现代商事仲裁的规则也更趋于法治化、多元化。但是,从商事仲裁建立之初的核心性质依然没有改变。和国内的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具有以下的特点:

    1、法院受理的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当形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法院的管辖因仲裁的选择而被排斥。法院也不再主动受理和处理相关的纠纷。

    2、管辖的突破。与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不同,仲裁几乎没有管辖的限制。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仲裁的管辖更为灵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机构。而不必像诉讼那样必须依照特定的管辖规则确定受理法院。为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成本、风险的考虑,在确定交易内容的时候,就事先选定好仲裁机构。

    3、秘密性。与法院公开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都规定了仲裁公开进行。因此,仲裁能够极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4、国际性。由于仲裁的“非主权”的性质,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际上普遍被接受。1959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奠定了仲裁裁决的国际性和普遍承认的规则。有效地避免了各国法院司法管辖中会涉及到的各种问题。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非常重要的手段。

    5、高效性。法院的诉讼通常有一审、二审。还有审判监督程序。个别国家还有三审程序。耗时耗力。但是,仲裁高效便捷。通常仲裁都在2-3个月内完成全部的审理工作,且一裁终局,没有过多的繁琐的司法程序。比如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商事仲裁有诸多的优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选择商事仲裁的方式。已经如其名字所言,商事仲裁更多的适用于商业活动之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仲裁法第2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仲裁收费较之于法院诉讼更高,所以一般小额的交易也不建议采用商事仲裁。通常,大宗、国际、技术、商业秘密等类的贸易、合同纠纷更倾向于选择商事仲裁。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