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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方找我要钱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24 09:23:31 浏览次数:416

2020年8月,白某和红某因朋友介绍认识相恋,恋爱期间,白某向红某多次转账达六万余元,为红某购买项链和首饰花费两万余元,白某租店铺让红某经营面店,向房东缴纳租金,后由于分手红某另向房东签署了租赁合同。因双方之间的了解度加深,生活上经常出现矛盾和不合,遂分手。分手后,白某将红某诉至法院,主张在其“耍朋友”期间的多笔转款为借款;首饰为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现在结婚目的未实现,应当返还;称面店为白某一人经营,其负责出资,红某负责经营管理,还称双方约定了经营面店的利润需返还其投资成本,但红某未返还其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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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恋爱期间的转款、赠物到底是否归还?在转款的性质上,有借款、赠与、附条件赠与、投资等性质,那应如何准确认定。
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白某仅以转账证明实际交付,但无法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且红某收到该借款后,也有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消费。种种迹象表明,该转款为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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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赠送的首饰,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送一定的财物表达爱意和祝福乃人之常情。白某主张该首饰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的财物往来,红某也存在赠与白某的情形,在赠与上不能以双方的价值应当等同来衡量。白某否认有提及结婚事宜,不存在订立婚约等情形。所以不能认为该首饰为附条件赠与。对于双方主张的面店,白某主张是其个人经营,红某只是负责管理,红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红某与房东的《门面租赁合同》已经重新签订,房东与刘某的《门面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收回原件。其白某支付的租金行为属于赠与,赠与财产已经转移,不存在解除赠与的情形,对此法院予以认可。在恋爱关系中,一方在另一方投入财务是在所难免的,但分手后,缘分到了尽头,总觉得自己付出得太多,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由此引发的口角或者肢体冲突屡见不鲜,诉至法院审判的也比比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及财物金额较大时需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若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还是要注意保留书面的证据,比如借条、字条,转账备注等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责任编  周秀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