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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顾问:食品安全,退一赔十的风险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洛钒 发布时间:2022-09-26 14:11:19 浏览次数:252

    在我国的法律中,损失赔偿都是以补偿为原则。即对受害人的赔偿限于弥补其全部损失,并尽可能恢复到未受损的状态为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退一赔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退一赔十”则是少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过往,大量的职业打假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追着商家打假。后来经法院判例规则确认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后,又转向食品安全领域的“退一赔十”。曾经有朋友在商场经营燕窝生意,产品既有成品包装燕窝,也有散装燕窝,就遇上了职业打假人购买其散装燕窝,最后遭遇十余万元的索赔。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分享一下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是指存在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各项禁止的的行为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总结起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主要有两类:其一是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风险,这类行为主要包括:1、违规添加非食品添加剂,比如添加西地那非等非法物质;2、食品腐败或被污染,比如超过保质期,或者生产过程中卫生环境恶劣,造成有害细菌超标等;3、食品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比如使用病死猪等。其二是食品标志标签不合法,这类型为包括:1、虚假标签,即标签内容与食品的真实信息不符,比如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成分配料等信息虚假;2、篡改冒用标签,即通过将真实标签修改后予以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的合法标签内容等。如果有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那么不用想了,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十肯定是会被支持的。

    发生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比较常见的场景主要是:1、商超销售临期食品;2、正规食品生产厂家新旧批次混用食品安全许可批号和标签;3、生产销售散装预制食品;4、生产管理混乱导致食品腐败污染等。

    对于食品安全的退一赔十的风险怎么能够有效预防呢?答案也简单,食品生产厂家认真做好管理,严格消毒,采购正规渠道和途径的合格原材料;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合规。销售者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散装预制食品的销售者,定期抽样送检,并提前根据实际情况准备预包装所需的标签标识。不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