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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勇 发布时间:2022-10-26 09:56:46 浏览次数:188

一、法条变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0806]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0200819]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20201229]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从上述法条变迁,我们可以看到新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删除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等构成要件。对违法转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降低了要求,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二、案例分析

        案例:鄂彬、贺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22)鲁14民终1282号

        一审法院认为,鄂彬提交的借条及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借款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鄂彬与贺艳霞存在借贷关系。借条载明“截至2021年12月14日,欠鄂彬借款176,000元”,系贺艳霞对最终欠款数额的确认。贺艳霞辩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借条载明“通过鄂彬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次透支借款并转到借款人指定账号,该借款用到借款人的生意投资”,……借条未约定利息,鄂彬请求判令贺艳霞支付利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贺艳霞应当偿还鄂彬借款176,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是否贺艳霞、崔勇夫妻共同债务,崔勇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二、鄂彬诉请的利息、保全申请费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鄂彬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由借款平台贷款取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本案转贷合同无效。......一审对合同效力未予否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鄂彬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借呗、花呗、微粒贷等平台。也就意味着,只要出借人的借贷资金来源系通过金融机构所取得,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均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也就表明“高利”与否,并不影响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反而给那些希望通过转贷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