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07 14:54:35 浏览次数:705
【导语】
热恋中的情侣情深意重,然而,当关系走到尽头,一方可能会因为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青春时光而感到失落和受伤,因此提出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作为补偿。但是,当这样的情况出现在法律诉讼中时,法院会如何看待这一诉求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小A通过交友平台结识了小B,发现小B富有幽默感且善于营造惊喜,使小A心动不已。双方逐渐频繁地共进晚餐、畅谈人生理想,不久之后,彼此均认为已觅得心灵伴侣,进而确立恋爱关系。
在共同生活一年之后,小A与小B因性格差异决定终止关系。自觉遭受不公待遇的小A向小B提出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小B承诺支付10万元并出具字据,约定一个月后履行承诺。然而,小A在两个月后催促小B尽快支付10万元时,却发现小B言行不一,甚至断绝与小A的联系。
小A迫不得已将此事诉诸法律途径,诉求法院判令小B向他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青春损失费”。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查明,小A在分手后所主张的“青春损失费”并未获得法律认可。此类费用既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亦不构成合同责任,更不是基于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因此,小A提出的“青春损失费”诉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保护和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驳回了小A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青春损失费”这一说法仅为民间通俗表达,并非我国法律所承认的概念。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婚姻效力,亦不受法律保障。因此,在同居关系解除过程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诉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实际上,许多法院会以“青春损失费”主张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并无保障,但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妨碍他人权益,那么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被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皆不加以禁止。此外,若自愿支付方已履行付款义务,接受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还。
普遍观点认为,青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益,不存在他人应承担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逝。关于“青春损失”的界定颇具争议。承认“青春损失”可能违反人伦道德与公共秩序。因此,在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然而,在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即便已支付“青春补偿费”,若该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支付方的配偶仍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返还。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而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如一方要求支付或支付后反悔主张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自重,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珍惜彼此感情。在恋爱过程中,避免草率同居,以免对双方权益造成损害,并降低引发“青春损失费”等纠纷的风险。
总之,在恋爱阶段,男女双方主要承担的是道义责任,这主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不论恋爱结果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建立,即双方是否最终步入婚姻殿堂,任何一方都无需对另一方在感情或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法律义务。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应秉持健康积极的恋爱观念,自主、自立、自强、自爱,严禁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取财物,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作者:梁星宇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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