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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的赔偿项目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1-19 09:42:00 浏览次数:48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范围主要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

通常来说,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被侵害人伤残、死亡后果的一般损害的赔偿。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因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确实发生且属于合理费用,应以赔偿与损害相一致为原则,损害多少即应当赔偿多少。既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弥补其损失,又不能纵容受害人“漫天要价”的索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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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残疾的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除人身损害一般赔偿的项目均应当赔偿以外,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必然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或者丧失,较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造成残疾的后果更加严重。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害人死亡后,关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请求权,理论上有不同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赔偿请求权基于受害人丧失生命而取得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死亡后其继承人取得债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与其继承人为同一人格,被侵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被伤害致死之前,已经取得请求赔偿的请求权,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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