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你侬我侬,分手后,钱分毛必争,恋爱期财产应该怎样分配?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2-20 10:04:45 浏览次数:763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要求得到的财产性收入和合法性支出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夫妻婚姻关系成立前,双方会存在一个恋爱阶段。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恋爱期间,存在恋爱关系时双方的财产应当怎么划分。首先,我们要知道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会基于双方恋爱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问题为基础法律关系审核要素。因此,恋爱关系中双方的财产收支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更被社会认可的是收支属于赠与的性质。
但越来越多的人在恋爱阶段给予男方或者给予女方的财务的总数额也日渐加大。例如,社会流行趋势下的,谈恋爱送贵重礼物、送车、送房等等。其中很容易将其给予行为定义为赠与,基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质而言。但有些恋人们或因作结婚打算或同居,举例说明男方对女方的给予是具有目的性的,平常在恋爱期间多次提起结婚的意向或者筹备结婚的,男方出于对女方的照顾,会给予女方生活上、工作上乃至精神上的财产项目。此中不乏车辆、房子或者奢侈品,那么当二人不能够再达成此种目的时,男方能否将给予的大笔款项要回呢?
上述所称“给予”即目的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基于特定的目的而为的赠与,并非课受赠与人义务,而受赠人的行为也非其义务。因此,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特定目的的行为,赠与人并无法律依据诉其履行,但可主张缔约目的不达,而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案例一:关于×4号房屋购房款395万元。双发皆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购买×4号房屋,可见该笔款项用途明确。综合在案证据来看,购买该房屋用于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刘某支付该笔款项系为购房后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现双方已无共同居住生活之可能,刘某支付该笔款项的基础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向刘某返还该笔款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某关于该笔款项不应返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即未能达到同居的目的,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案例二:本院认为,因何某、刘某在恋爱过程中分手,双方并未达到结婚的预期,双方共同出资用于偿还房贷、装修房屋,但将该房屋用于将来结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刘某对该房屋的出资已经成为该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且目前房屋所有权归何某所有,该出资形成的利益亦归何某享有。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共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刘某要求何某返还出资1973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送的房子或者车子,因目的不能达成是可以收回相应的财产的,这样有利于维系双方公平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的性赠与是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彩礼的,因为目的性赠与涵盖在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中,请求权基础与彩礼是有差别的。
责任编辑 张明涛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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