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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田刚 发布时间:2021-06-04 10:58:37 浏览次数:914

陈某为木棠中心学校校长,因突发疾病在学校宿舍内死亡,学校向儋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儋州市人社局认为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木棠中心学校不服,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儋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儋州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同年9月1日,儋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了不予认定决定,木棠中心学校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宿舍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自身疾病导致的能否认定为工伤。除了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外,在单位宿舍因病身亡能否认为工伤事故,进而要求工伤待遇。

一般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护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通常不属于其保护范围,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视为工伤,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扩大了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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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扩大了保护的范围,但也有严格的限制。因病身亡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在时间上满足在工作时间之内,(二)在地点上要满足是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以认定。通常对第(三)项由于存在客观的事实以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作出精确的时间推算,各方的争议并不大,但对第(一)(二)项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由于事发时间宿舍所处的特定环境,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从而认定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各方存在较大分歧。

在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单位的劳动制度、加班安排等进行劳动的时间。那么这段在宿舍的时间是属于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显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本案中陈某的死亡时间是在下午左右,死亡时的状态是睡在学校宿舍的床上,可见其死亡时不是处在工作时间内,此种情形便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规定。

在工作岗位。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时身体所处的物理位置、劳动者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者可能经过的场所。一般而言宿舍是劳动者休息的场所,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岗位,除了少数人员的工作可能需要在宿舍完成外,例如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有突发事件需要在宿舍及时处理、程序员在宿舍灵感突发半夜起床奋笔疾书等情形可以对工作岗位的地点合理延伸外,其他的不应将宿舍作为工作岗位无线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已经扩大了工伤的范围,因此“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不能再作扩大解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既要为劳动者考虑,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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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8)苏06行终112号施某与如皋市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二审

(2015)海南二中行终字第29号儋州市木棠镇中心学校与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