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受伤那些事儿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1-30 11:02:53 浏览次数:769
案情:卿某于2017年5月进入某电器制造公司处从事车工工作,某电器制造公司未与卿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卿某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4月20日,卿某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轧伤,治疗至2019年5月8日出院。2020年6月15日,卿某受伤被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20日,卿某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工伤捌级。如果你是卿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时,第一反应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伤;
其次,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鉴定;
最后,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 | 患职业病的 |
(五)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直接或间接都与工作有关联,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第(一)种情形实质上是比较模糊的立法,因为这种情况并非都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在没有科学的认定标准之前,立法者就用这种相对容易考量的指标进行区分,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公平合理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的第49小时死亡,因此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让人们不由觉得早死比晚死更有价值的矛盾想法。甚至有的企业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没有及时将员工送到医院,甚至是想尽办法令员工非在自己的岗位上直接到医院,不仅导致员工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间,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责任,一名员工与企业之间显然存在救助义务,这种法定责任不会因为一时的投机取巧而消失。
第(二)、(三)情形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弘扬社会正向价值观。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行申请认定。
三、劳动能力的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序号 | 项目(因工致残) | |||||||||||
1 | 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 | |||||||||||
2 |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
3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
4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 |||||||||||
5 | 辅助器具费 | |||||||||||
6 | 医疗期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 |||||||||||
7 | 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
7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标准/月(本人工资)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
8 |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伤残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标准(本人工资) | 90% | 85% | 80% | 75% | 70% (无工作) | 60% (无工作) | 无 | 无 | 无 | 无 | ||
9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伤残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数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10 | 8 | 6 | 4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伤残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数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26 | 18 | 10 | 6 |
序号 | 项目(因工致死) |
1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 | 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卿某受伤性质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某电器制造公司未为卿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责任编辑 周秀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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