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报复而破坏他人的小汽车 可能会遭受刑事处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1:34 浏览次数:311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案例1
被告人郑宽强在黄山长运祁门公交公司工作期间与时任该公司负责人汪某发生工作矛盾。郑宽强便产生报复泄愤念头、先后两次对汪某使用的两辆小汽车的刹车盘涂抹黄油,破坏交通工具。2020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宽强从长运修理厂里要来黄油,并在地上拾取一块硬纸板,步行至长运公司车辆进出口边的停车场内。郑宽强用硬纸板将黄油涂抹在汪某的黑色奇瑞轿车(皖J3××××)的四个刹车盘上,后离开现场。2020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宽强从长运修理厂里要来黄油,步行至长运公司车辆进出口边的停车场内,使用硬纸板将黄油涂抹在汪某的蓝色福特轿车(皖J0××××)的四个刹车盘上,后离开现场。汪某使用该车发现险情而报警。案发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J3××××号小型轿车四个车轮制动盘被涂抹油脂后,整车制动性能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该车安全行车能力已丧失。法院认定:被告人郑宽强为报复泄愤,在他人使用的汽车的刹车盘涂抹黄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宽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案例2
2020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使用水泵钳将被害人律卫东停放在泰安市福源嘉苑小区10号楼下的鲁J×××××号东风日产轿车左后轮制动管破坏,造成该车刹车失灵。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律卫东的陈述、证人李某、韩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山东鲁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制动油管损坏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的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为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机动车刹车系统,使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020年1月8日12时48分许,被告人杜某为了发泄私愤,就驾驶自己的奔驰小轿车在万宁市 "K+酒吧"停车场处,连续4次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和张某两人的汽车,经鉴定,被撞两辆汽车损坏程度价值人民币24569元。
案例3
经法院查明,2020年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19日,杜某还因故意毁坏车库的消防设备以及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20日。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为发泄情绪,驾车故意碰撞他人汽车,造成他人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4
2017年10月30日1时许,甄某某为泄私愤,在某市一小区门口,采用碎玻璃划伤和砖头打砸的方式将张某的轿车毁坏,车辆的四个车门、车门上的4块玻璃、前机盖、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个后视镜被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毁坏的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564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因报复泄恨而去损害他人的小汽车,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以下行为的:
1、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
2、也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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