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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3 15:22:16 浏览次数:41

我国于 2012 年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之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 检察机关和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保障公共消费者在销售和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不 道德行为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专门设立的诉讼方式,通常在立法上会作为新型诉讼 的特别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用体现在保护大部分不知情的消费者、无法被代表的消费者或客观上无法行使自身权利的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或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 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律行为。

相关案例:(2022)浙民终1097号

基本事实:2020年6月12日凌晨,汤开祥在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温州滨海海鲜市场陈中长、王振忠处各购买50千克沼虾,并在其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根村(老十八家车站边旁)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摊位销售给胡存隆等人,销售金额为5000元,其中以每千克100元的价格向胡存隆销售上述沼虾5千克。同日,胡存隆在瑞安市滨江菜市场20号摊位销售该批沼虾时,被浙江**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被抽检的沼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6.35u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2020年8月21日凌晨,汤开祥在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温州滨海海鲜市场陈中长、王振忠处各购买70千克沼虾,并在其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根村(老十八家车站边旁)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摊位销售给许松妹等人,销售金额为4480元,其中以64元每千克的价格向许松妹销售上述沼虾4千克。同日,许松妹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菜市场摊位销售该批沼虾时,被浙江**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被抽检的沼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6.66.35u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含量为243.46.35ug/kg,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6.35ug/kg)。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汤开祥销售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的沼虾给他人的行为,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该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该院反馈拟就本案提起诉讼,汤开祥也未就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决:一审判决:一、汤开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赔偿金94800元;该款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领,交财政专用账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账户,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温州教育新村;二、汤开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浙江省温州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可以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汤开祥购进案涉沼虾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其明知案涉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汤开祥将案涉不合格食品沼虾出售给其他经营者,其应当知道其他经营者购买沼虾系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其销售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应认定构成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此类案件的适格原告包括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有的国家在行政机关中单独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负责审核消费者组织资格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工作。检察机关具有检察力量优势、依法取证权力优势,以及公益诉讼方面的专业优势。目前很多省级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检察机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 域已经达成合作,通过建立联动机制,互相提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并提出建 议或询问意见等方式,发挥公益诉讼的优势,实现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