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解读醉驾新规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12 15:28:41 浏览次数:53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并于2023年12月28日实施,2013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旧规》)同时失效。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ML一律作为犯罪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醉驾案件一跃超过盗窃数量,成为我国案发率最高的刑事案件,至2023年末,醉驾案件达到每年30万起,极大的占用了司法资源。学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醉驾入刑打击面太广,将并未产生社会危险性的醉驾行为列入刑事打击范畴,过于严厉。因为大多数醉驾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危险,醉驾入刑的目的是想做到杀鸡给猴看,但被杀的鸡并未犯到足以致死的罪行,没有做到罪、罚相适应;另一种观点是醉酒驾驶给社会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就是应该列入刑法打击并且加重处罚,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新规》的出台,就是通过平衡上述两种观点的利弊,在对醉驾处理的司法实践中,突出司法机关“应当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宗旨,对多种因素综合考察后确定是否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将部分条款作个简单解读。

《新规》第四条规定“经呼气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以上…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是不同的概念,本来是最与非罪的区别,《新规》赋予司法机关(这里主要指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裁量权。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新规》第十二条作出具体规定:“(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二)处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4种法定不诉的情形,公安机关直接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新规》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动的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条规定, 即使公安机关没有不予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审查案情后决定不予起诉。比如在查获后嫌疑人的神志清醒积极配合检查,没有抗拒执法的;驾驶的机动车并非营运或者大型车辆的;行驶的时间段道路上车辆行人稀少的;行驶路段为偏远路段的;以及被挡获后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积极悔罪表现的等情形都可以作为是否作出起诉决定的审查依据。

接下来我们即系说明“宽严相济”中的“严”的部分。《醉驾新规》第十条规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或者管制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上行驶的;(九)驾驶载重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酒后驾驶遭受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罪行为被判有罪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应从重处罚。从列明的14种行为来看,具有故意的、危险性高的、企图逃避惩罚的、屡教不改倾向的行为属于严厉打击对象,对这部分人的从重处罚,能达到震慑犯罪,惊醒世人教化作用。这条规定中的“其他”还包括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从事代驾业务时醉酒的,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机动车让其驾驶的等情形。

《醉驾新规》通过上述这几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态度,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震慑犯罪,也是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武侯祠有一幅云南才子李藩评价诸葛亮著名的攻心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事则宽严皆误以后治蜀要深思”。刑法起源于兵法,攻心为上,所以刑法不是越重越好,而是要宽严相济审时度势,这样才能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