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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孔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10:19:03 浏览次数:766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从而留足公司经营成本并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或发展。有的股东则希望尽快分配利润,收回投资利益,实现投资回报。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股东间可能存在的不同意见和分歧,公司盈余分配并不是那么顺利,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怎么办,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分配利润的部分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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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利润分配需要公司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原则上,公司的利润分配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主张分配公司盈余的,需要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就利润分配不能达成股东会决议或长期不分红的,对部分股东的利益怎么保护呢?

二、如果公司就利润分配不能达成股东会决议或长期不分红的,对部分股东的利益怎么保护呢?

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范畴,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则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此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干预进行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针对部分股东有权主张的救济途径有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公司解散(公司法第十章)、代为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不同救济途径对股东的保护有实质区别。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这个但书规定界定了司法介入的情况,对于滥用股东权利和地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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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未对盈余分配方案形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下司法介入盈余分配纠纷,系因控制公司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该案通过审计报告等确定利润数额,并在未取得股东会决议情况下判决了公司应向股东分配对应利润。

三、结语

公司股东需合理行使利润分配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利润分配需要具有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同时股东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额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当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优势地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股东的参与和配合,是意思自治的媒介。一旦自治界限被打破,受损害一方股东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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