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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股东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李晓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09:42:32 浏览次数:625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闭合性,对股东责任的固定性,别有用心的公司股东往往会利用这两个特点逃避法律责任,甚至以此故意损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设备制造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近两年公司市场行情不佳、业务逐渐下滑的情况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甲打算剑走偏锋,在将公司现有资产提前处置转移后,与众多长期合作的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出卖的设备以旧替新,牟取暴利。众公司协商无果后将甲公司起诉,到执行时才发现公司早已经没有可执行财产。

那么在此情况下,能否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下面笔者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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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发生诉讼时才发现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能否直接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主体追加的法定情形只有6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知本案不符合以上6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只有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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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所负债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连带或补充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28、3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16条之规定,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的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律法规虽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义务边界,为股东保障自身提供了盾牌,但在股东滥用地位,用以上方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可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