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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那点事之 用人单位“配合”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6 16:13:11 浏览次数:974

背景描述:现实中总有人因为个人原因离开了所在的岗位,但理想和现实有很大差异,于是找到原单位,希望原单位顾念旧情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直接提出让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将解除原因记载为“企业解除”,以便员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那点事之领取条件和标准(引用文案一)

根据阎律师上述文章,可知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心软下的“配合”行为实际上是为该职工骗取待遇,构成违法行为。

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结果很好理解,那么骗取到几个月失业保险金就构成了犯罪呢?这取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根据规定,结合四川省诈骗公私财物刑事立案量刑的数额标准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配合”一名或多名职工享受了3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将达到刑事立案量刑标准,用人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有可能作为共犯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该具体经办人员还将面临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单位存在支付违法解合赔偿金的风险,假设用人单位为配合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的解除合同原因记载为“企业解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解除原因可能被认定为系“企业解除”,单位又不能证明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存在被认定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承担骗保后果,还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企业能够提交劳动者离职申请等书面材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就不存在,而只是涉及骗保。)

 

类型

标准

大致结果

 

行政处罚


退回所得社会保险金、并在该金额基础上处以2-5倍的罚款。

 

 

 

刑事犯罪

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

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赔付

离职

补偿金

向该员工支付N的标准的离职补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也要求: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等。

根据如(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五)》的意见,“在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时,应以用人单位给相关机构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写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为准”。

 

最后,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用人单位隐瞒员工真实辞职的情况,虚假记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出具虚假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疑是给自己带来百害无一利的行为。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培训、管理社保系统经办人,并在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真实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因不明时亦应该谨慎选择员工离职选项,避免员工脱离单位配合自行办理到相应失业保险金,最终又是不符合的情况导致企业百口莫辩。更忠告单位不要虚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而“配合”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避免面临极大法律风险。

 作者:阎欣

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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