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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模式”要慎重,小心玩脱了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10:24:09 浏览次数:637

曾几何时,商业讲求的是物美价廉,质量过硬,品牌良好。但是现在大家都在关注商业模式了。似乎没有一个商业模式挂在嘴上,都不好意思和人打招呼了。贾跃亭玩脱了之后,模式玩家的队伍似乎并没有受到多少的影响,依然在日益壮大。有些模式挺好,有些模式特烂,有些模式简单易懂,有些模式晦涩难明。韭菜们就在这些五光十色的模式之间来回穿梭,乐此不疲。

一切商业的最终归宿都是消费,起点都是生产。从生产到消费的漫长路径中,产生了现代商业的各行各业。千姿百态的各类商业形式逐渐迷乱了人们的双眼。脱离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一时间风光无限。最终,大多数落得灰飞烟灭。就像今天刚刚被封号的“郭老师”等低俗自媒体账号一样,似乎从来都没有来过。白茫茫一片真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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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商业模式缔造了不少一夜暴富的神话,令无数人神往。中小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为了能够快速发展,都在拼命地寻找或者讲述自己的“商业模式”。似乎这是一条通往成功的高速公路。当创业的想法刚刚开始萌发时,就在不断地讲述一个即将奔向“IPO”的神话。模式好玩,但是不要玩脱了。毕竟,最能赚钱的办法,都写在刑法里了。

商业模式并无原罪,人心不足是根本原因。一切的商业模式,实质上都是在追求无限接近“全民营销”的领域——每个人都是商品的消费者,也都是销售者。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人们自愿地消费和传播消费的习惯。最终实现以小博大,以少换多的商业神话。但是,完美是无法企及。故此,人们只是尽可能地去接近这个目标。我们在这里,分享一些常见的商业模式及其风险。

一、阿米巴模式

阿米巴在拉丁文中原意是单个的个体的意思。阿米巴经营模式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组织模式。其核心在于“部门独立核算”机制,旨在提升每个成员的经营能力,实现全员参与经营的目的,达到增加业绩的效果。阿米巴模式释放成员能力的方式是:(1)权限分配和下沉;(2)部门独立核算。伴随阿米巴管理制度而诞生的,就是KPI考核制度。通过KPI考核模式,将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团体的目标进行明确,并以绩效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

使用阿米巴模式的企业,需要有着极强的内部管理结构体系和预决算体系。能够支撑企业在每年度年初或年末时,制定好本年度或下年度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并合理分解为众多的子目标。然后将这些子目标再逐一分解,并分配到每个部门和每个人。故此,采用阿米巴管理模式的,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成本进行阿米巴模式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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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传销类模式

传销是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不少的企业打着新经济模式的旗号,有意无意地推进着传销模式。比如,社交电商“S2B2C”模式,即一个企业建立产品供应链体系,通过吸引客户成为下游分销商,并不断拉新成为更下游的分销商的模式。在当前市场合规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传销的案例不在少数。云集微店、花生日记、斑马会员、一哥悠购等数十家社交电商都因其商业模式构成传销而被处罚。

传销是什么?《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在实质上的行为表现是,具有一定的结构组织和层级,通过拉人头、团队计酬、入门费等方式,上级成员直接或者变相地从下级成员身上获得利益。只要有这样的模式,就构成传销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30人的规模”、“三级结构”实质上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比一般的违法构成要件要更严格。没有达到犯罪所需的构成条件,并不代表着就是安全了。前述的几家社交电商平台都没有构成传销犯罪,但是都因为有传销行为而被处罚数千万元。

故此,在考虑商业模式时,刑法构成要件是要最后考虑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提前。紧紧围绕“生产-消费”的商业流动实质规律,以追求合法的产品利润为主要的商业目的,而不是模式空转,意图赚取“人头费”的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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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赌博行为的模式

当前的法律对于赌博行为的构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沿用生活中对赌博的认知作为其法律意义的内涵。通常来说,赌博是一对非正常收益的不确定几率的追求。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是对几率的追求。赌博行为完全脱离一切的实际经济运作,完全以“几率”或者“运气”为准。至于赌的形式是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有机会捞一把。因此,严格来说,彩票其实也属于赌博的一种形式之一。只是有一些彩票通过法律的豁免成为合法的行为。

赌博类的商业模式结构往往出现在引流环节中。尤其是对新客户的开发环节。通过大量的利益反馈的方式,不断地让新人成为客户。这种模式通常又经常和传销类模式进行组合。比如拉一个新人可以给多少积分,新人消费又能够返多少积分回来,之后可以利用积分无限抽奖获取奖品或者兑换现金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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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律不禁止企业向消费者或者下游客户反馈利益,但是必须合法。且该利益的反馈不改变商品交易的主要利益来源方式。但是,当利益来源的方式已经脱离商品交易,完全成为几率游戏时,则成为了赌博。赌博并不能带来销量的增加,反而会进一步降低商品的流通效果。

我们现在看到的大多数平台的新人和老客户的利益反馈方式,主要都是通过会员、优惠券、积分等非实物的方式进行反馈。并且注重增加商品的流通的可能性。比如京东的京豆、优惠券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不断地增加消费者在平台上购物的可能性。

四、非法集资的陷阱

在资金盘类的游戏中,极易触发的是“非法集资”的陷阱。前几年的各类投资平台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都是因非法集资的问题遭到全行业清理。在融资困难的当前,也有不少的企业甘冒风险或者因不知道“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定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向投资者承诺定期回本,并给予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高额回报的模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指,在向公众吸收资金的同时,具备:(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项条件的行为。而在吸收公众资金的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因项目虚假等原因客观上导致群众本金损失的,则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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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项中,将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之一。所以,各类融资模式需要特别注意防范非法集资的陷阱。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想象力有多丰富,模式就有多疯狂。往往新锐的“商业模式”中,有着多种形式的组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坑,需要仔细认真辨别。作为需求企业来说,更应当认真研究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和合规性,避免踩雷,认真做好产品和品牌,以此获得更多的投资者青睐。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