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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游走在刑民之间的异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薛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1 13:28:54 浏览次数:638

律师的法律工作分为多少个种类呢?有很多。

仅就诉讼领域来说,按照三大诉讼法,两大仲裁法就有五大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各自有各自对应的基础法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和仲裁法。在不同的体系之下,相互之间以一种类似绝缘的方式存在着。属于民事诉讼的,不会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排除了法院的介入。但是,如同彩虹不只有七种颜色一样。在各个类别之间,依然存在着不断游走的领域。劳动仲裁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起诉,商事仲裁结果也需要通过法院执行,行政诉讼可以在没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刑民交叉问题也是不断被翻起来的热点门类。在这些游走的类别中,刑事控告又是特别的一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有举报、控告的权利。在一些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关系边界不明确的案件中,只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刑事控告的方式,将案件往刑事案件的方向引一引,则会创造出谁都不敢轻易赌未来的不确定的局面。在这样微妙的变化之下,增加的心理压力终将会让天平偏向更加善于运用“势”的一方。趁势而动、顺势而为、逆势而起、避势而默。在一系列的博弈之中,“势”的作用无法忽略。造势、趁势、避势的不同选择,造就了不同的结果路径。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并非是固定模式的兵棋推演,而是实实在在的战场博弈。刑事控告的手段,运用得当,会是改变当前局势非常重要的一步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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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刑事控告,首先要分清楚刑事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区别,区分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控告他人涉嫌犯罪的,也必须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及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当他人有涉嫌犯罪的实际可能性时,则可以采用相应的刑事控告手段。比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资质资格文件的行为的;又比如在经济活动中发现对方有根本性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关键真相行为的;再比如在经济交往中发现竞争对手有采用回扣或贿赂行为谋取商业机会的行为等。

完成刑事控告的过程是艰难的。第一,要确定管辖和侦查机关。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类型归属于国家安全机关侦办;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归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类、合同诈骗类等侵犯市场秩序的犯罪归属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侦办;公职类人员犯罪等,归属于纪委监察委先期处置。故此,展开刑事控告手段的第一步是确定受理控告的机关。第二,要确定控告的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核心要件。控告他人涉嫌的罪名是明确的。不能只是控告其犯罪了,而应当明确涉嫌了什么犯罪。控告的罪名可以不是最终追究的罪名。但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描述应当是准确的。在控告时,区分犯罪行为的是其核心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核心要件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弄清楚所控告的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突出重点,找到准确完整的证据,对完成刑事控告工作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严格的证据组织和法律工作。一份严谨的刑事控告书是必备的材料。在这份文书中,对于所控告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特殊事实的认定,被控告人的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符合度比对等法律分析的论述需要详尽且充分。控告多个罪名,或者多起犯罪事实的,则需要一一论述。然后是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以罪名的先后作为分类。最后是不懈的努力。刑事控告的工作受限于各种原因,并非是如民商诉讼立案那样简单。通常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开展大量的工作。各种政策、运动、人为的因素都可能导致控告过程变得艰难万分。坚持下去,才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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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刑事控告的手段,能够为当前的法律服务工作增加更多的变化和空间。刑事控告更多是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我们采用刑事控告的手段,目的是让被控告人一方陷入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之中,继而内心产生不敢追究侥幸的心理,最终迫使其让步妥协。所以,合理运用刑事控告手段,首要的是对刑事控告的作用的认识和运用。从第一次提交控告材料到办案单位正式立案,会有一段时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就控告的相关事宜向被控告人一方告知。提前将相应的压力传递给被控告人。从实际的生活出发,我们可以相信有律师有足够的能力做到完全的无罪辩护,但是终将经历一段非常艰难的时光。换另外一句话来说,我们能够争到刑事立案,那么你就有被拘留的可能性。最终是否有罪,那是需要经历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后的事情。在这期间,损失的绝对不是眼下的这点经济利益,还有未来如果被刑事拘留后不可预知的人生转变。这个影响,不仅仅是对个人的,是对家庭和整个社交圈的。注意到这个点,我们就可以合理利用这样的心理压力和现实压力,转入刑事法律的领域,通过对刑法的运用,达到逼迫相对方让步的目的。然后,需要注意回旋余地的保留。很多的犯罪是公诉案件,一旦刑事立案成功,则进入公诉程序。控告人对案件不再有任何的影响力。这一点与民商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区别。刑事立案之后,不能因控告人的原因撤销控告,不能因控告人的原因改变案件的走向。一切都只能按照办案机关的工作和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继续走下去。所以,当采用刑事控告手段时,一定审慎考虑,得饶人处且饶人,切记不要赶尽杀绝。当能够实现商业利益目标时,及时收手。否则大概率是一个两败俱伤的局面。

在运用刑事控告手段时,也需要注意自身的法律风险。一是诬告陷害的风险,二是敲诈勒索的风险。

偷鸡不成蚀把米。如果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刑事控告就会变成诬告陷害。别人没告到,反而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按照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是指故意让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正当的刑事控告都是依据已经产生的客观证据采取的行为。当决定采取刑事控告手段之后,避免诬告陷害的风险,需注意以下两点:1、不故意制造证据材料,所有的证据都是未经人为故意安排的已经发生过的过去的痕迹。不能为了控告成功而针对性地创造新的故事剧本。2、不回避事实和隐瞒真相。对于客观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正当逻辑进行推理和分析。对于不利于控告的事实,认真面对,不回避客观事实和真相。因为这些事实,在立案前的初步调查中,大部分也都会由被控告人一方提供或者证明。依据客观证据进行的刑事控告,即使被控告人最终被证明为无罪,也只能算作是控告错误,而不是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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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得理一定要饶人。切莫有过度报复的心理。能够采取刑事控告手段,被控告人一定有一些行为是不完全合规或者合法的。但是,利用刑事控告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同样是犯罪行为。最容易构成的是敲诈勒索罪,即利用刑事控告为威胁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额外财物。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核心在于谋取了非法利益。即在刑事控告中,要求的赔偿超过了正当债务的范围。按照实践经验,刑事控告中以下几种债务主张是合法的正当债务:1、直接受损的本金及利息;2、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3、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有正当支出凭证的合理支持;4、谅解书谈判时增加的合理额外补偿金额。最容易出圈儿的,正是第4点。因为多少钱能够出谅解书,这个并没有市场指导价和政府指导价。因为,刑事犯罪造成的伤害很难用法律完全弥补。比如,某人被谋杀,对于其家属的伤痛是长期和永恒的。法律能够做的只是给予最低限度的补偿和报复。故此,在协商谅解书时,这个额外赔偿的金额难以掌握。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敲诈勒索罪的另一个核心构成是让受害人感受到了威胁。从民事法律方面来说,就是受到了胁迫。故此,在谅解书谈判过程中,保持各方的自由开放,不另行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持刀持枪等暴力威胁等手段,保证各方在自由平等的情况下签署赔偿协议,则可以避免敲诈勒索的风险。

最后,还需要说的是刑事控告的手段并非是常规手段,通常是作为改变当前局势,尤其是扭转不利局面而采取的非典型手段和非常规手段。如果对于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工作实践不熟悉,则轻易不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容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开启刑事控告手段之后,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不能实现根本目的,切记不能松懈。一旦刑事控告失败,所遭受到的反噬力量将是巨大的,足以摧毁原来的一切。量力而“刑”。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