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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评广告谁之过?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8 09:20:29 浏览次数:597

近日,京东金融一则借贷广告引发争议,被不少网友指责存在严重的价值观问题。

笔者经初步了解发现,涉及此事的可能还不止认领了该条广告的“京东金融”,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被处罚对象除了广告主以外,还涵盖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甚至还包括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京东金融系该视频的广告主,主要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那么是否存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呢?假设该视频由第三方接受委托进行了设计、制作,其将作为广告经营者受到处罚。同时,还应查明谁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各大平台进行了线上发布。上述三者将共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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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本次事件中,视频监管发布平台也没有尽到审核和监管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这些视频出现已久,大众却并未看到其有效、及时的制止和作为。

笔者在此提示各企业主,一定要有专门的审核人员对发布的信息,尤其是广告进行审查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还存在大量具体、明确的行业规范和要求,如果忽视这些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法链接:

第二条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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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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