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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位后不久就降价,能否要求退款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2-12-20 12:20:57 浏览次数:1942

最近接到朋友咨询,自己购买的车位没多久,销售方就开始降价,很气愤,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是否可以退车位退款?

我们来看看在车位悔购的法律知识点

【案例一】

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诚意金,用于购买停车位,因被告称停车位尚未定价,因此只收诚意金,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被告的销售员工伍某飞向原告称停车位定价为75000元,原告还价65000元,但被拒绝且明确表示价格不会再调整。2020年3月8日,原告再支付65000元购买了停车位一处。然而仅过了几天,被告就公开进行降价销售车位,该行为对原告而言显然属于欺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位购买款2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诚意金用于购买停车位。后原告多次与被告销售人员就车位价格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科××路××号车位,总价款75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65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位。2020年3月20日,被告对剩余车位进行了降价促销活动,单个车位价格约5万元。

民法典148条规定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被告是否对原告采取了欺诈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导致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是认定合同是否应予变更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被告公司对其采取了欺诈或其他妨害公平交易的行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合同交易完成后,被告公司实施的车位降价销售活动定性问题。被告公司作为房地产市场交易主体,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在政策范围内对其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依法应予保护。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那么购买车位后大幅度降级,只有认栽?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二】

原告以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售位于某某项目E区车库98号停车位,在停车位合同签署前,被告没有履行职责带原告查勘车位。被告交付停车位时,原告发现停车位面积有差异,实际面积小于当时的销售面积,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取该停车位,提起诉讼。实际原因系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了停车位款。后因被告营销策略,同类型停车位大幅度降价,原告认为不公平并拒收停车位,且要求解除停车位合同,并自愿支付被告停车位总价款10%的违约金。庭审中,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合同,扣除违约金后返还购车位款。

该案例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系双方达成调解,促成调解的因素是:第一,购买者拒收停车位,销售方一直无法交付,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第二,购买者愿意赔偿车位总价的10%违约金。在类似纠纷中,购买方确想悔购,可以尝试与销售方协商解决,以减少损失。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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