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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知识点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蒋霜 发布时间:2021-04-09 10:44:29 浏览次数:490

时隔198天,新冠肺炎病毒在我国局部地区又卷土重来。截至2021年4月4日0时至24时,云南省新增确诊病例15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例。新一轮的疫情来势汹汹,瑞丽市再次因疫情封城,并且经瑞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家组评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从2021年4月5日19时起,瑞丽市发布6个风险地区,包括高风险地区3个和中风险地区3个。

自2020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疫情在3个月的时间里波及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影响了将近70亿人口,新冠肺炎疫情被认为是百年来最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之一。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疫情将对我们的世界产生重大的、永久的改变。众所周知,新冠肺炎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法律是与时俱进的,这些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新增法律知识点,你必须要知道:

一、民事部分

1、新冠肺炎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能给市场做人工呼吸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中小学减的负已经加到家长身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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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部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刑事部分,目前也有许多典型案例出现。譬如甲因发烧,吃了退烧药后乘坐飞机前往某地,对于其可能构成的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甲经鉴定为确诊病人,导致飞机上的全部乘客以及机组人员全部感染新冠肺炎。由于甲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是故意的,对造成新冠肺炎传染的结果是过失的,因此甲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第二,甲经鉴定为疑似病人,但并未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以应按照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第三,甲经查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因此甲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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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亿人,病毒变异带来更强的传染性。尚不知道新冠肺炎什么时候能结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疫规定,坚决拥护国家政策,绝不破坏祖国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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