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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全部诉求!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3-31 11:17:44 浏览次数:586

案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发现并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发心肌梗死倒地身亡。随后,谷某亲属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超市方告上法庭。

既然是侵权,法律上如何认定是否侵权呢?一般而言,要符合以下4点:

1.行为人有加害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后果;

3.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本案中,超市员工仅仅拉住谷某衣袖进行言语的交谈,显然不属于我们一般认知意义上的“加害行为”,而是一种自助行为。《民法典》规定: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也明确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超市作为直接利益方,更有权利制止他人的侵害行为,且员工作为超市一员有义务维护超市利益。因此超市员工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法行为而拉住谷某,该行为并不过激,也在一般人的预料范围内,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并不存在过错,只是一种私权救济的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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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受害人自力救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采取措施的限度: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如果抓住小偷打他一顿,则是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了。自助行为的立法本意是增加公权力介入救济的机会,因此受害人采取自助行为之后应当立即寻求公权力的救助。

二、同时,谷某的死亡与以上拉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来讲,超市员工与老人发生争执,并且正是由于该争执导致老人突发心肌梗死,没有争执就不可能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超市员工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说,以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第一次层次,认定需要承担法律上责任的因果关系还需要看该拉扯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即:通常情况下,这样的拉扯行为是不是都会导致死亡结果?答案是否定的。任意放大因果关系的结果是,我们是不是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老人的子女也应当负责?因为子女没有陪伴老人出行,如果子女在,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或者说,谷某的母亲是不是也应当承担责任?她没有让谷某出生,谷某就不会遭遇今日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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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市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超市方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顾客到你处购物,超市就应当保障其安全的购物而不受其他侵扰。法律赋予了公共场所经营者一项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到本案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这个义务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安全保障义务以拨打120为准吗?

老人倒地后超市方的处理方式是:5分钟之内拨打了110,随后才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就应当先拨打120电话,一出事先找警察也是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第140号指导案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社会期待以及一般人的必要注意义务为标准,不应当苛求行为人。这种义务不能等同于担保义务,不能以结果为导向,反推超市方没有尽到合理义务。

每一个判决起着指引作用,都是社会风向的导向标,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谷某亲属全部诉讼请求是勇敢的走出了“死者为大”的怪圈,给有理的人以底气。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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