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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怎么分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16 10:16:47 浏览次数:46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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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一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对财产进行约定处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有关财产的约定,法院一般会判决让其履行。重点来说一说诉讼离婚未对财产作出协商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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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常见共同财产具体体现为:1.存款、2.房产、3.车辆、4.共同投资经营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投资经营(股份、份额等)、5.债权等;

一、存款

对于存款,夫妻双方在无特殊情况下的存款应该平均分割。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二、房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等共同付出、增值部分应为共同财产,析产时应得到补偿。

1.婚后共同贷款的购买的房产,双方都主张或者一方主张,在析产时,法院可能会判决给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包括增值部分,尚未归还完的贷款由判决所得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2.双方均不要房屋,并要求将房屋出售后分割售房款,但出售案涉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法院案件审理程序中应当处理的事宜,且案涉房屋还可能存在部分贷款未还清,原、被告可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待案涉房屋出售后如因售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3.双方约定房屋各占一半的情形,因房屋为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在不侵害对方的权利情况下,每一方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所以一方未居住在该房屋内,另一方单独居住在房屋内,未居住的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居住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费,未举证证明居住一方有侵害和妨碍未居住一方的权利时,法院不予支持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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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

车辆分割可以参考上述房产的分割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会有损耗,存在贬值。对于贬值率可以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提出的参考折旧计算出折旧部分。折旧期间应当为从购买车辆日起至车辆转移登记出售时。如双方约定车辆归一方所有后继续让对方使用的,该使用期间不应计算在折旧期间内,事实上准许使用人使用案涉车辆,此期间案涉车辆发生的贬损应当由许可使用人自行承担。若车辆发生过事故,当然会影响售价,还应减少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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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合伙企业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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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

对于债权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因债权债务相对人享受期间利益,分割条件尚不成熟,可在时机成熟时,另行主张。

2.也可以债权由一方取得,补偿给另一方,但取得债权人存在债权不能回收的风险。

3.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在裁判文书上列明,待条件成就时主张债权。

责任编辑   周秀
美工         黄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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