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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曾晓伟 发布时间:2021-12-20 10:26:01 浏览次数:382

离婚,不仅是一段感情的结束,更是一个家庭的破裂,最无辜的还是子女,受到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许某与蒲某1于××××年××月××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蒲某2,蒲某2从出生开始就在外婆家生活居住,4岁开始,蒲某1就未尽到过父亲责任,也未支付过孩子任何生活费用。许某与蒲某1双方于2020年2月4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蒲某2由蒲某1抚养,但离婚至今,蒲某2仍一直跟随许某生活居住,蒲某1一如往常未尽抚养义务。为更好的抚养女儿,请求法院将蒲某2抚养权更变为许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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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子女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谁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子女的抚养权可否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后,具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第二,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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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视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父母行使探望权需双方予以协助配合,须以不影响双方家庭及子女的基本生活为基础,根据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切实保护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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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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